山东省首家石油化工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落户东营
[15]参见汤玉刚:《我国政府供给偏好决定的一个经济学解释》,《财经研究》2006年第5期。
中国30多年来经济和社会的持续高速发展的事实,应该说是与现行宪政体制的内在优势和不断改进的实际作用密不可分的。各国宪政建设方面的相互借鉴与学习,不是苛求模式的绝对同一,而是推进和优化本国模式,力求取得宪政进步的实际效果。
而在社会问题的解决中,勇于承认和解决宪政制度层面的缺失,则可以收到建立和健全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的效果。在中国宪政建设中正视现实宪政问题,一是不能回避现实问题,只歌功颂德、粉饰太平,不解决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不回应普通民众的呼声。我们跟西方不一样的,那就一定是我们的错误或不民主。近代中国宪政是在一张白纸上通过引进、移植、消化重塑西方宪政模式逐步推进的,其中充满了与专制政治的较量、渗透、反复、异化和名实分离,到今天还在艰难的行进之中。客观评价中国百年宪政,至少应该肯定两个基本事实。
即使有问题,也是不断改进、继续完善的问题,而不是完全否定或者故意贬损其中的中国特点。中国虽然还不是真正的经济强国,但却是名符其实的经济大国。因此,对于两岸之间特定共识的性质,即应表述为A基础上的B,其中A表示某一层次的两岸认同,而B表示某一阶段的两岸共识。
其平衡点是一个中国,其营造的稳定状态,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中,都是不稳定的。2005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反分裂国家法》后,大陆版的两岸法制才初步形成。具体而言,对中国的认同是指对中国固有疆域、中华历史文化传统和中国这个符号的认同。因此,本文以两岸认同为经,两岸共识定位为纬,来建构、分析两岸关系的方法。
可见,在此阶段,大陆已经改变政党认同的立场,转向了政权认同。其三,为两岸交流和合作提供制度渠道,促使两岸之间发挥中华民族互助、互爱的传统,发扬合作美德,形成合力,共同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二)共识-独白时期1987年,台湾当局开放台湾居民赴大陆探亲,两岸结束了互不往来的历史。受民族国家理论的影响,民族常被赋予政治学意义。迄今为止,两岸政学各界在和平协议是什么、谁去签、签什么、怎么签、签了以后怎么办等重大理论问题上尚无系统论述,更无成熟的理论共识。第二,两岸法制的暗合。
[6]据此,本文认为,民族和国家是一对二元化的结构,民族一词不具有政治学上的意义,而仅具有社会学和人类学意义,相当于英语单词nation,而不是需考虑国籍性( nationality)的race.民族认同是比国家认同更为上位的概念。[18]丧失了政权意义的中华民国符号,在台湾已难以担当作为共同认同基础的重任。因此,两岸应在和平协议的框架内继续推进两岸关系,而不是就此停步不前。(一)独白时期的两岸认同1949年,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取得了国内解放战争的胜利,建立了国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权,并制定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但是,与建立在临时协议上的稳定不同,法理共识所形成的稳定状态是一种实质性、非偶然性、制度化的稳定,因而是一种长期的稳定状态。[19]三、法理共识是和平协议的历史定位台湾地区的国家认同分裂,使台湾问题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不仅台湾方面的思考重心从复国转向建国,大陆方面也逐渐将台湾问题从一个本国内战的政治问题,重新定位为全民族兴亡的问题.[20]在此背景下,台湾问题的性质也从统一问题变成了两岸问题.尤其在九二共识达成后,双方在事实上承认对方在各自辖区内的统治权,于是,独白为共识所取代。
这些共识可分为两类:第一类共识是指解决具体事务的共识,如《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两岸直航协议》等。而在将这些理论工具运用于实践时,有两点需要说明:其一,这两个理论工具在现实中适用的领域有所不同。
那么,和平协议的A和B究竟是什么呢?这就需要我们在回溯历史、立足现实和展望未来的基础上加以厘清。在此背景下,大陆和台湾在两岸政策上均有较大幅度的调整。此外,和平协议还没有达到重叠共识的程度。法理共识的目的是将两岸的稳定状态常态化、制度化,并为两岸达成重叠共识进行制度上的准备。(三)两个理论工具的运用运用两岸认同和两岸共识定位这两个理论工具,分析两岸在历史和现实中的两岸政策,有助于我们梳理两岸关系发展的历史轨迹,辨明两岸关系的发展现状及发展前景。但真正使两岸从独白时期进入共识-独白时期的转折点乃是九二共识.九二共识的形成过程已为学界所公知,无须本文赘述。
它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对特定政权符号的认同,如对中华民国的认同。正基于此,所以两岸认同的分析对象,是两岸以独白形式表现出来的两岸政策,其研究的时间覆盖了1992年前的独白时期和1992年后的共识-独白时期。
由中共十七大报告透露出的信息可知,大陆已经开始在民族层次上构建认同。2005年4月,胡锦涛同志和连战先生达成坚持九二共识、反对台独、谋求台海和平稳定、促进两岸关系发展和维护两岸同胞利益五项共识。
[23]参见前注[9],颜厥安书,第254-255页。其二,罗尔斯用宪法共识一词,其原意是通过宪法将各种民主的选举程序和某些基本政治权利确定下来,而和平协议的主要内容并不在选举程序和政治权利,因此,宪法共识一词并不准确。
所以,这些多样化的共识,与正式的两岸共识尚有相当距离。其体现的主要精神有二:其一,两党对现实都采取了不争论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两岸在认同问题上的紧张关系。2000年后,与中国共产党形成共识的台湾政党主要是泛蓝阵营的国民党、亲民党和新党。之所以会出现将同一句式为统独两方面所共同使用的情况,是因为这里的中华民国,已经不再是中国的一个政权符号,而已经沦为一种生存策略。
[3]参见周叶中、祝捷:《台湾地区宪政改革研究》,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167页以下。(二)两岸共识形式的多样化九二共识签订后,两岸官方之间虽然没有形成新的第二类共识,但两岸之间就相互之间的关系定位等基础性问题仍有交流,或心照不宣地各自进行调整。
以1992年两岸达成九二共识为界,两岸关系可以分为独白时期和共识-独白时期:前者是指两岸之间互不往来,而是以独白形式,单方面宣告各自的两岸政策。[9]协商签订临时协议的每一个集团,都会明智而谨慎地弄清楚他们所提出的这一协议,代表着一个平衡点。
至于和平协议怎么签、谁去签、签什么,以及签了以后怎么办等重大理论问题,还需进一步深入研究。如果我们对罗尔斯的上述理论加以改造,那么完全可以得出分析两岸共识定位的三阶段理论。
2008年4月13日,萧万长先生访问大陆时,提出正视现实、开创未来,搁置争议,追求双赢的十六字箴言,并为马英九先生在就职演说中所肯定。台独分子亦是在国族认同上作文章,意图通过形成台湾的所谓国族认同来构建台独的民意基础。1990年后,台湾率先制定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台湾版的两岸法制.相对而言,大陆的两岸法制建设滞后于台湾,政学各界曾长期将台湾问题视为政治问题,对法律在解决两岸关系中的重要作用重视不够。[10]罗尔斯认为,临时协议具有一定的稳定作用。
况且,大陆在提出一国两制后,已经明确改变了在政党层次寻求共同认同的态度,因此对大陆再提政党认同毫无意义。综上所述,本文认为,九二共识的基础是对中国的国家认同。
[7][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41页。党际共识是指2000年后,在大陆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和台湾的各党派形成的共识。
因此,临时协议及其所形成的平衡,不应成为两岸关系的常态。其后,在结社自由、言论自由的名义下,包括台独和共产主义在内的意识形态被解冻,国父遗教、三民主义等原来在台湾居于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被降格,自由、民主等普适性价值因而代替三民主义,成为与大陆社会主义相对抗的意识形态,新的政党认同也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形成。